问:于某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一家公司的高管,享受财税〔2020〕32号规定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缴的优惠政策,该文件到期日为2024年12月31日。请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缴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第一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品质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 的部分,予以免征。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4号)第一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品质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综上,于某咨询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缴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问:我公司是安徽的一家公司,一般纳税人,公司名下的房产有对外出租业务,请问我公司出租房产转售水、电单独收费是不是能够向承租方(不包括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国务院令第691号于2017年11月1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广大购买的人个人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25年3月11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2月)》第一问“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单独收取的电费是不是能够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复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或场地,除收取租金外,因转供水、电单独向承租方收取水费、电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按水、电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可以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租方(不包括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你公司出租房产转售水、电单独收费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可以向承租方(不包括消费者个人)按水、电的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我公司是一家公司,将公司的两台进口CBN高速磨床用于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甲有限公司5%的股权,请问我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要不要对其评估才能确定转让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